Google 因侵犯用戶隱私被判賠償 4.25 億美元

發佈時間:2025/09/05

美國舊金山聯邦陪審團裁定,Google 在用戶關閉帳號「網路與應用活動」(Web & App Activity) 設定後,仍持續收集數百萬人的數據,構成隱私侵害。該案最初索賠金額超過 310 億美元,最終 Google 被判支付 4.25 億美元(約 3.16 億英鎊)。

涉及多款應用 部分責任成立

數據收集持續八年,來源包括 Uber、Venmo 與 Meta 旗下 Instagram 等使用 Google 分析服務的應用程式。

陪審團認定 Google 在三項隱私侵權指控中有兩項成立,但未認定其存在惡意行為,因此免於支付懲罰性賠償。

Google 否認有不當行為

Google 發言人證實裁決,但否認任何不當行為。公司在審理期間辯稱,收集的數據屬於「非個人化、假名化,並存放於分離、安全加密的環境」,未與用戶帳號或身份直接關聯。

本案由美國地方法官 Richard Seeborg 於 2020 年核准為集體訴訟,涵蓋約 9,800 萬名用戶與 1.74 億台裝置。

近年來 Google 隱私官司纏身

Google 近年屢遭隱私官司纏身:今年稍早已向德州支付近 14 億美元和解;2024 年亦同意刪除數十億條「隱身模式」瀏覽記錄,以平息相關訴訟。

此外,本週二 Google 在壟斷案中避免了被強制拆分 Chrome 瀏覽器或 Android 系統,但法院要求其向競爭對手開放數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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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整理:Celin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