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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論:
昶洧 (4529.tw)前身為雷風,2011年由現任董事長沈瑋入主於2013年改名為昶洧。公司目前主要營運產業為電動車。 筆者認為,該公司有2大問題
- 公司治理失敗。
- 公司帳上的40億專利權資產雖有法律效力,但分析後不具有太大的經濟價值。
一、糟糕的公司治理
從董事長入主後,我們可以發現幾個公司治理失敗的跡象。
1.財務、會計及稽核主管更動頻繁。
現任董事長從2011年6月底入主,需要一點時間整理人事,因此筆者從2013年8月公司改名為現在的名字昶洧後,開始記錄所有財務、內控主管異動的公告並作了以下整理。
其中5/5是公司更改收入認列方式的那一天,可以發現主要都是集中在這前後。
2.監察人、董事都是董事長的人
從上圖可以發現,董事除了董事長本人外,要不就是親戚,要不就是金名投資的代表人,從之前的公告可以得知董事長在金名投資擔任董事,而經筆者透過董事長的linkedin找到董事
長的相關經歷,也確認了這件事情。監察人部份則為祥芳國際的代表人,年報揭露是董事長的公司,筆者也用外部資訊確認了。
3.不當運用公司資產
在財報底下我們可以發現公司有不尋常的金融資產。
接著我們對照一下公告,可以找到這一條,回頭對照董事長的linkedin,可以了解這是董事長自己的基金。
同時也可以發現公司沒有正確的在年報揭露與基金之間的關係,而該金額比近幾年研發費用加起來還要高,究竟公司把資金轉移去哪了?
小結:
筆者梳理財報和過往資訊,得出兩個結論
(1)失衡的權利結構,公司內部權力集中於董事長一人。
(2)董事長濫用公司資產以圖私人利益。
而這跟後續問題比起來,還算是較不嚴重的。
二、帳上40億專利資產價值可疑
筆者認為公司專利有3個問題(1)重疊的權利要求權 (2)專利範圍目前只涵蓋緊急搜救 (3)傳輸資料的途徑不具有經濟效率
我們可以從中國產權局中找到該專利的資訊。我們可以從2個方向找到我們要的東西
1.從多國專利審查信息 http://cpquery.sipo.gov.cn/
2.從公告 http://epub.sipo.gov.cn/
這兩者揭露的資訊各有幫助,但由於審查訊息系統比較新,無法顯示較久遠的專利內容,所以我從公告下手,因為只要是生效的專利都一定會公告。
專利名稱: 与GPS设备进行通讯的设备与方法 (提供大家複製自行輸入)
搜尋出來會有4頁選項,搜尋會出現這麼多結果是因為董事長在第一次提出專利後,後續又做出細微的更改或補充,有耐心的網友可以稍微點進去瀏覽,基本上差異在權利要求書,這稱為同族專利。
而公司目前所有的同族專利來說通過的只有兩個,分別為公司擁有的CN101978768B和董事長擁有的CN101527877B,其他的不是被駁回不然就是還在實質審查階段。其中 第四頁申請號 200980108651X 這筆就是公司的專利權。我們可以打開[事務數據]確認。
兩個專利皆已授權,所以可以確認專利在法律上是確實有效的。接著筆者查詢了中國專利法 http://www.sipo.gov.cn/zcfg/flfg/zl/fl/201509/t20150902_1169595.html
其中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59條寫:
我們可以了解到賦予專利權價值的就是權利要求書的內容。
所以進一步,我們就來檢查權利要求書,這邊筆者建議用google patent的頁面,權利要求的層次比較清楚、比較容易閱讀,連線速度也明顯快很多。
網址: https://www.google.com/patents/CN101978768B?hl=zh-TW&cl=zh
為求謹慎,筆者還是使用官方文件做後續解釋,大家可以從google patent右上角找到這份文件。同時拿來跟董事長擁有的專利比對。
1.複雜的權利結構
在這邊我們可以發現第一個問題,這兩份權利要求書太像了!而幾乎一樣的東西卻只有一份轉移到公司,因此就算公司專利擁有經濟價值,董事長持有的專利請求權和公司持有的專利
請求權會高度重疊。
接著回到公司專利本身,我們可以參考後面說明書的附圖,要注意的是專利說明書附了2張圖1A和1B,而1B那張圖…筆者認為該圖描述的內容並沒有包含在權利要求書裡面,尤其權利要求書從頭到尾都沒提到營運商的基站和數據網路,因此筆者認為那是張無效的描述,事實上這張圖描述的內容屬於其他份同族專利,而那幾份基本上都被駁回了,當然董事長也稍微改了一下順序和增減描述說明,然後再提出申請,也就是為何我們搜尋結果會有11個的原因,有興趣的網友可以自行翻閱其他份專利。
我們把重點放在圖1A,對照權利說明書,筆者認為有兩個問題
1.公司的專利要求GPS設備計算完位置後要回傳給GPS衛星,在目前GPS系統下有限定的條件。
2.既然要求GPS設備和呼叫中心間要有移動網路設備相連結,那何必要回傳給衛星,增加不必要的成本,而不直接透過移動網路傳輸?
在進入正題前,先來討論一下全球目前的衛星定位系統,可能會有更清晰的全景。
目前全球型的定位系統有4套,1.美國的GPS 2.俄羅斯的GLONASS 3.中國的北斗衛星系統 和 還沒正式服務的歐盟伽利略,其中,只有北斗衛星系統有能力做到民用通訊兼定位功能。
其他3個都只能在緊急救難下運用雙向通訊。(MEOSAR系統)
北斗與其他三者的差異來自於不同的定位原理,北斗一代採用雙星定位(二代系統就跟其他人一樣,採用無源定位了),也稱有源定位,該特色是發射兩顆同步衛星,和設置地面站,定位步驟為:(1)由設備發出自身位置訊號,傳給兩顆衛星 (2)兩顆衛星將該訊號傳給地面站 (3)地面站藉由與兩衛星的距離和設備的數據做好計算回傳給衛星 (4)衛星傳給設備。
有源定位的特色就是需要設備主動發出訊號才能計算位置,由於是使用同步衛星,所以只能用在區域型定位,而同步衛星也剛好可以能做為通訊衛星來使用,所以讓這種系統能兼有通訊功能。
而北斗衛星系統目前通訊功能只包含短文本,至多可以傳輸120個漢字(軍用),跟其他通訊手段比起來明顯功能不足,事實上這個功能大多用在救急、遠洋、救援。最主要的原因是,當其他通訊設備缺乏或損壞時,這是唯一可用的通訊方式。
這篇新聞正說明了目前北斗系統的困境: https://kknews.cc/tech/z6rg2g.html
接著回來討論公司專利的問題。
2.GPS雙向通訊只能做為搜救系統來運作
2-1.GPS現今的功能
GPS運作的方式主要是由24顆衛星繞著地球並發出自身位址及發出時間的訊號,由GPS設備接收到這些訊號後可以從時間差和衛星位置計算距離,同時接受3個衛星及一個校
正衛星傳送來的訊號後,設備便可以自行計算所在位置。也就是說,與北斗衛星系統不同,GPS衛星定位技術上只需要衛星擁有單向傳輸功能。
不過從美國國防部、NASA可以得知,2001~2010年間發射的9顆GPS衛星及接下來最新型的GPS衛星Block IIIA是有納入通訊中繼的功能,但是只作為新一代衛星搜救系統來運用
(MEOSAR)。我們可以從COSPAS-SARAT官網找到關於MEOSAR系統的運作方式 : http://www.cospas-sarsat.int/en/2-uncategorised/177-meosar-system
而如果公司的專利請求權要有效,情境不僅非常狹隘,也要對許多名詞做出違反常理的解釋。
合乎的情境大致上如下:
1.緊急發信器有連結GPS接收設備,並且把設備位置的資訊作為緊急訊號發送出去(舊的衛星搜救系統中定位方式是透過都普勒效應來定位,所以不一定有連結GPS接收設備,
COSPAS-SARAT官網的描述就是沒有連結GPS接收設備的狀況。)
2.又剛好透過GPS衛星傳遞給控制中心(而不是另外兩種衛星系統)
3.再由Galileo衛星系統傳回去發信器(如果這可以定義成移動網路)
4.把整個傳遞時間可能要5分鐘以上的過程稱為"直接接通"
同時,從中國專利法第七章第69條第3款得知,由於緊急救難是有跨國公約存在,所以外國運輸工具以搜救為目的使用是不會侵犯該專利的,這樣公司專利有效範圍就只限於中國當地搜救隊和待救援者,這些單位很多又因為政策原因而使用北斗衛星系統,更近一步縮減了可能的情境,因此筆者認為就算名詞解釋過關了,真正的涵蓋範圍也不大。
2-2.GPS的未來
那未來呢?GPS有沒有可能開放非緊急救難的雙向通訊?
美國政府和NASA會不定期的發布關於GPS可能的發展方向和GPS衛星未來可能的設計。我們可以從官方網站找到資訊。GPS.GOV :http://www.gps.gov/systems/gps/modernization/
也可以透過維基了解即將發射的GPSIIIA衛星資訊 https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GPS_Block_IIIA
而目前關於GPS發展的主要議題和衛星設計的要求中,都沒有提到雙向通訊。官網提到的發展重點在更好的與其他定位系統相容、提高精準度和運用GPS為低軌道衛星定位減輕NASA
負擔,而筆者也不認為在有很多替代方案(通訊衛星、地面通訊設備)和預算問題的情況下,有發展的必要性。
另外,目前公司專利約剩下12年,低於還沒發射的GPSIIIA設計年限(15年),從這個網址( http://www.gps.gov/systems/gps/space/#III ),我們也可以得知II代從A到F衛星發射的時間基本上用了25年,所以可以推估公司專利保護期內實際運作的衛星基本上大多會是III代,而目前III代的規劃中都沒有提到雙向通訊。最後,筆者並沒有在中國專利法下找到延長保護期的條文,所以筆者認為在專利保護期內,GPS都不會有雙向通訊功能,進而推論公司的專利並不如聲稱的這麼有價值。
3.傳輸的方式不具有成本優勢
從北斗衛星系統可以瞭解使用定位系統作為傳輸運用,內容不僅貧乏(只能傳輸文字)、價格也較為昂貴,而公司專利傳輸的方式,GPS設備計算完位置後要透過衛星傳給控制中心,又要求控制中心和GPS設備要有移動網路連結,既然如此,為何不乾脆一開始就用移動網路傳遞就好?何必多此一舉增加不必要的成本。
小結:
筆者透過五種方式討論了該專利的價值,並說明為何筆者認為該專利價值不大:
(1)公司的專利與董事長持有的另外一份專利要求權高度重疊。
(2)專利權利要求書描述的運作方式目前只能用作搜救用途。
(3)即使名詞解釋過關,由於公約的存在和當地政策因素,實際的權利涵蓋範圍也不大。
(4)在公司的專利權有效期間內,GPS都不太可能包含搜救用途外的中繼功能。
(5)專利描述的資料傳輸方式成本遠高於其他傳輸方式。
這份專利不僅是帳上最大資產,同時也是董事長拿來交換香港重要營運子公司約60%股權的對價,目前更進一步作為與中國地方政府合資孫公司的技術對價。
五、總結:
筆者認為公司無心維護外部股東權益、專利價值可疑,因此筆者認為投資該公司風險極高。